告訴乃論: |
目前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專章(刑法第358~363條)中,對於大部分的線上遊戲不當的行為,都規定為「告訴乃論」,因此,只要這些做出不當行為的玩家們能夠改過自新,好好與遊戲廠商或被害人和解,就可以在第一審判決之前隨時由提出告訴的人撤回告訴,也不會留下犯罪的紀錄,對於年輕的玩家們一時不小心犯了錯,提供了補救的機會。
不過,若是以詐騙、暴力手段之犯罪,則屬於「公訴罪」、「非告訴乃論」, 一旦警察或檢察官知道有這些犯罪行為,就一定要依法處理,即使玩家之間私下和解,不希望繼續處理都不行喔! |
不知法律者的刑事責任: |
有些玩家在遊戲中分不清真實與虛擬的分界,以為遊戲中是「各憑本事」的世界,甚至有大學生誤以為將別人寶物「轉入」自己的帳號是技術好,本事佳,堅信並未犯法,但是法律並不會因不知而不必負責喔~所有玩家一定要警惕才行!
參考法條:刑法第十六條(法律之不知)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 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
犯罪類型:(已移送之案件範例) |
案例類型一:盜用帳號 |
某玩家利用特洛依木馬程式或外掛程式入侵其他玩家電腦、或利用監視器、與他人共用之角色帳號、或社交法及其他方法,獲取其他玩家的帳號及密碼,進而竊取該帳號內所有之「寶物」、「裝備」、「虛擬貨幣」,再趁機以低價線上交易換取現金牟取利潤,以現行虛擬幣換台幣約1000:1。 |
案例類型二:詐欺得利 |
某玩家佯稱要與人交易虛擬裝備,以外掛程式每五秒發送交易訊息,靜待其他玩家上當,待取得與對方聯絡後,要求對方先行匯款,但在匯款後,隨即斷了聯絡,並更換角色名稱繼續行騙。 |
案例類型三:持兇器強盜寶物 |
冒稱線上遊戲玩家,謊稱要向被害人購買網路遊戲寶物、裝備,並相約至某一定點交易,再持兇器強押到山區逼問帳號及密碼,再將帳號內有價物轉入自己帳號變賣牟利。 |
案例類型四:不甘遊戲角色被擊斃,結伙尋仇 |
一名網路玩家因在網路對戰遊戲中遭對手開槍擊斃,竟馬上結眾找到對手所在的網路咖啡店,衝進店內一路追打到店外,並將對方打成重傷。 |
案例類型五:內神通外鬼,遊戲公司職員修改參數換現金 |
線上遊戲公司職員利用職務之便修改系統及角色人物參數值,再進行私下交易買賣行為,以獲取不法高額利潤,就公司而言,玩家所擁有的虛擬裝備、貨幣,只是電腦程式的參數設定。 |
案例類型六:將犯罪取得之贓物分享他人 |
犯嫌利用不正之方法所取得之虛擬裝備、貨幣分享給其他玩家,並聲稱這是詐騙「成果」,供大家享用,玩家即可能構成贓物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