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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法律規範】
現今是一個法治的社會,無論成年與否,請各位會員在暢快的娛樂之餘,千萬別逞一時之快或誤觸法網,請務必遵守良好的社會法律及道德規範,在誤入歧途之前請參考以下法律條文,應該有警惕一下的作用。
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修正)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三六 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0 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1 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362 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3 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以上相關資訊來自於全國法規資料庫,相關內容及連結之版權皆屬該網站所有。
更多的參考法律資訊:法務部線上遊戲衍生犯罪預防宣導網
自2003年6月刑法增訂「妨害電腦使用罪」後,對於線上遊戲使用自動練功等外掛程式及盜取他人遊戲帳號、裝備…等,就有更明確的法律規範了。而外掛程式的使用對於遊戲公平性的維持則是有相當程度的影響,因此,遊戲廠商對於製造、散播、或使用外掛玩家的取締絕不會手軟。以下列出與線上遊戲相關的法律規範,希望所有學員都能謹記在心,不要以身試法!
關於外掛
Q:為了快速衝等、打寶,使用外掛程式來玩遊戲?
A:由於玩家利用外掛程式不斷登入或進行遊戲,可能會導致不正常的封包傳遞,致使破壞或灌爆遊戲主機系統,對電腦及網路設備產生重大影響,此故意干擾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三六○條所定「干擾電腦系統及相關設備罪」。
參考法條:刑法第三六○條: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Q:如果買賣的帳號有用外掛的話,也要停權嗎?
A:官方並不贊成玩家私下交易買賣帳號情事,若玩家私下交易買賣帳號,導致糾紛產生,官方將以帳號作為依據而非以使用者為依據。
【亂學園小提醒】
1.如果學員使用自動練功加速程式,同樣明顯造成遊戲的不公平!亂學園也已在遊戲規章中明文禁止,因此若有學員使用,也會因違反遊戲規則遭到永久刪除或凍結帳號的處罰喔!
2.如果學員使用修改型外掛程式,以侵入主機伺服器方式竄改電腦紀錄等資料,用來增角色能力、持有道具裝備…等,此行為已構成刑法第三五八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設備罪」與第三五九條「無故得刪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亂學園同樣會保留法律上的告訴權利,並配合檢警單位全面清查不肖學員的資料。
關於冒用帳號竊取虛擬財貨
Q:沒有得到他人同意就使用他人的帳號、密碼登入遊戲伺服器進行遊戲。
A:上述的行為會構成刑法第三五八條「無故入侵電腦罪」: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Q:盜用他人帳號後,進一步移轉他人遊戲中角色內的虛擬道具、金幣…等。
A:這種行為會構成刑法第三五九條「保護電磁紀錄」的處罰: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Q:利用「特洛伊木馬程式」截取帳號密碼 。
A:在網咖或以電子郵件、網路下載對於他人電腦植入木馬程式等惡意入侵他人電腦系統的行為,即有可能構成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 第三百五十九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Q:以強暴脅迫等非法手段取得有價虛擬裝備財貨。
A:對玩家施以強暴脅迫等非法手段取得遊戲虛擬裝備、金錢…等,若遭強盜之物品具有財產上利益時,仍構成刑法第三二八條第一項「強盜得利罪」。 刑法第三二八條第一項「強盜得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Q:以詐欺手法騙取他人遊戲角色的虛擬道具、金幣…。
A:玩家假借販賣線上遊戲的虛擬道具、金幣之名義,欺騙他人交付現金,會構成構成刑法第三三九條第一項之「普通詐欺罪」;若是以詐術騙取他人遊戲帳號中角色內之虛擬道具或金幣,則可構成刑法第三三九條第二項「詐欺得利罪」。(二者均處罰未遂犯!)
刑法第三三九條:
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三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我被盜帳號怎麼辦?
告訴乃論:
目前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專章(刑法第358~363條)中,對於大部分的線上遊戲不當的行為,都規定為「告訴乃論」,因此,只要這些做出不當行為的玩家們能夠改過自新,好好與遊戲廠商或被害人和解,就可以在第一審判決之前隨時由提出告訴的人撤回告訴,也不會留下犯罪的紀錄,對於年輕的玩家們一時不小心犯了錯,提供了補救的機會。
不過,若是以詐騙、暴力手段之犯罪,則屬於「公訴罪」、「非告訴乃論」, 一旦警察或檢察官知道有這些犯罪行為,就一定要依法處理,即使玩家之間私下和解,不希望繼續處理都不行喔!
不知法律者的刑事責任:
有些玩家在遊戲中分不清真實與虛擬的分界,以為遊戲中是「各憑本事」的世界,甚至有大學生誤以為將別人寶物「轉入」自己的帳號是技術好,本事佳,堅信並未犯法,但是法律並不會因不知而不必負責喔~所有玩家一定要警惕才行!
參考法條:刑法第十六條(法律之不知)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 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犯罪類型:(已移送之案件範例)
案例類型一:盜用帳號
某玩家利用特洛依木馬程式或外掛程式入侵其他玩家電腦、或利用監視器、與他人共用之角色帳號、或社交法及其他方法,獲取其他玩家的帳號及密碼,進而竊取該帳號內所有之「寶物」、「裝備」、「虛擬貨幣」,再趁機以低價線上交易換取現金牟取利潤,以現行虛擬幣換台幣約1000:1。
案例類型二:詐欺得利
某玩家佯稱要與人交易虛擬裝備,以外掛程式每五秒發送交易訊息,靜待其他玩家上當,待取得與對方聯絡後,要求對方先行匯款,但在匯款後,隨即斷了聯絡,並更換角色名稱繼續行騙。
案例類型三:持兇器強盜寶物
冒稱線上遊戲玩家,謊稱要向被害人購買網路遊戲寶物、裝備,並相約至某一定點交易,再持兇器強押到山區逼問帳號及密碼,再將帳號內有價物轉入自己帳號變賣牟利。
案例類型四:不甘遊戲角色被擊斃,結伙尋仇
一名網路玩家因在網路對戰遊戲中遭對手開槍擊斃,竟馬上結眾找到對手所在的網路咖啡店,衝進店內一路追打到店外,並將對方打成重傷。
案例類型五:內神通外鬼,遊戲公司職員修改參數換現金
線上遊戲公司職員利用職務之便修改系統及角色人物參數值,再進行私下交易買賣行為,以獲取不法高額利潤,就公司而言,玩家所擁有的虛擬裝備、貨幣,只是電腦程式的參數設定。
案例類型六:將犯罪取得之贓物分享他人
犯嫌利用不正之方法所取得之虛擬裝備、貨幣分享給其他玩家,並聲稱這是詐騙「成果」,供大家享用,玩家即可能構成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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