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斯楚互動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玩家審閱條款)

2026.6 修訂版本 ( 於2026/09/30開始生效 )
本契約審閱期間為三日,請於同意本契約前,充分審閱下列全部條款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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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2 ONLINE》

本契約審閱期間為三日,您於同意本契約前,請充分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立契約書人

玩家(以下簡稱「甲方」,請依會員註冊流程填寫)

企業經營者名稱:依斯楚互動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代表人:張御瑩

傳真:(02)2794-0033

電子郵件:xv_crd@xv.com.tw

營業所地址:台北市內湖區新湖二路128號2樓之3

網址:https://www.ran.com.tw/gamesite/main.aspx

統一編號:28851797

第一條 法定代理人

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訂立本契約時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本契約始生效力;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訂立本契約。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無行為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付費購買點數,而其法定代理人主張退費者,得依乙方官網公告之流程,備妥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經乙方審查後,應退還甲方尚未使用之遊戲費用,但甲方有義務誠實提供真實資料,凡資料有不實、錯誤者,相關責任由甲方自行負責。

乙方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以中文明顯標示:甲方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除應符合第一項規定外,並應由其法定代理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契約全部內容後,始得使用本遊戲服務;本契約條款變更時,亦同。

第二條 契約適用之範圍

一、本公司提供玩家本遊戲之連線及相關遊戲服務。玩家使用本遊戲服務,係依本契約取得本遊戲之使用權,並非取得本遊戲、遊戲程式、遊戲內容或其他相關資料之所有權。

二、玩家所取得之本遊戲使用權,僅限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本契約、遊戲管理規則及本公司公告之相關規範使用本遊戲服務。除本契約另有約定或法令另有規定外,玩家不得將前項使用權轉讓、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予第三人使用。

三、本遊戲服務係本公司提供之服務內容之一部分,玩家如違反本契約、遊戲管理規則或其他相關規範,本公司得依違反情節及本契約約定,不再提供遊戲相關服務;且本公司得視情況得終止本契約。

四、本契約終止後,玩家依本契約所取得之本遊戲使用權亦隨之終止,玩家不得再使用本遊戲服務。

五、契約主體及身分認定:

本契約之契約主體係以玩家本人之身分為認定基準,遊戲帳號僅作為玩家使用本遊戲服務之識別工具,非本契約之獨立主體。

同一玩家持有、使用或管理一個以上遊戲帳號者,不論其使用何一遊戲帳號,本公司均得依玩家本人之身分進行認定及管理;玩家不得以新增、變更或重新註冊遊戲帳號之方式,主張其為不同之契約主體或規避本契約、遊戲規章及本公司依約所為之限制措施。

如本公司依資料認定不同遊戲帳號係由同一玩家持有或使用者,得視為同一契約主體予以合併認定及處理。

第三條 契約內容

一、下列文件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有相同效力:

(一)乙方有關本遊戲服務之廣告、宣傳內容及相關公告。

(二)計費制遊戲之費率表及遊戲管理規章。

二、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在符合法令、政府政策及遊戲合理公平本質範圍下,應作有利於甲方之解釋。

第四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網路連線遊戲:指甲方透過電腦、智慧型裝置或其他電子化載具,連結網際網路至乙方指定之伺服器進行之連線遊戲。但不包括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稱之電子遊戲機、單純區域連線或其他無需透過網路連結遊戲伺服器之遊戲服務。

遊戲網站:指乙方為提供本遊戲服務所建置之官方網站。

遊戲管理規章:指乙方訂定,供規範本遊戲服務進行方式之規章、遊戲管理規則,其內容不得影響甲乙雙方依本契約所享有之權利及應負之義務。

四、儲值:指甲方依乙方所定之付費方式,支付遊戲購買遊戲點數或商品之行為。

五、遊戲點數:指甲方依乙方所定之付費方式取得,作為使用本遊戲服務或購買遊戲內商品、服務之計價單位。

六、遊戲歷程:指甲方自登入本遊戲起至登出本遊戲止,電腦系統就其遊戲進行之過程Log(電磁紀錄)。

七、外掛程式:

(一)指非由乙方提供之程式,足以影響或改變本遊戲運作、遊戲數據、遊戲封包或其他電子、電磁紀錄或之程式、指令或代碼。

(二)非由乙方提供之程式、指令或代碼模擬玩家手動操作、使用插硬幣方式,或以其他自動化方式進行遊戲操作功能、輔助遊戲進行功能,或產生與前述行為、功能相類似之異常輸入模式者,包括指令或代碼,均屬外掛程式或外掛行為。

八、暫停遊戲權限(停權):指乙方依本契約或遊戲管理規章,暫時或未定期限,限制或中斷甲方登入本遊戲或使用本遊戲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權限。乙方依本契約或遊戲管理規章採取停權措施時,應依相關規定辦理;甲方如有疑義,得依乙方提供之申訴或客服機制提出反映。

九、不正當非常規交易:

係指玩家以非本公司提供、許可或認可之交易方式,或利用本公司提供之交易機制,以異常、 虛偽、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得、移轉、交換、買賣 或處分遊戲帳號、角色、遊戲點數、虛擬貨幣、虛擬物品或其他遊戲內相關權益,致影響遊戲交易秩序、經濟平衡、交易安全或其他玩家權益之行為,並導致遊戲服務嚴重不公平後果。前二項所稱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一)透過非本公司提供或認可之網站、平台、社群、通訊軟 體或其他管道,進行遊戲帳號、角色、遊戲點數、虛擬貨幣、 虛擬物品或其他遊戲內相關權益之交易。

(二)利用遊戲漏洞、系統異常或其他非正常方式取得、複製、增加或移轉遊戲點數、虛擬貨幣、虛擬物品或其他遊戲內 相關權益後進行交易。

(三)以冒名、詐欺、虛偽交易、異常支付或其他不正當方式 取得或移轉遊戲資產。

(四)以大量帳號、異常多開、工作室或其他組織性方式進行 遊戲或交易,致影響遊戲公平性或遊戲經濟秩序。

(五)其他足以影響本遊戲正常運作、遊戲公平性、交易秩序 或其他玩家權益之行為。

十、[違規行為人]之定義及處置:

(一)定義:玩家有違反本契約、遊戲規章或其他服務規範之情事,經本公司查證屬實,且情節重大或有反覆違規、規避處分、詐欺、異常交易或其他足以影響遊戲服務正常運作或交易安全之情形者。

(二)處置:本公司認定為違規行為人時,係以玩家本人之身分為認定對象,不以特定遊戲帳號為限。經認定為違規行為人者,本公司得依違規情節及相關規範,對該玩家本人所持有、使用或管理之所有遊戲帳號採取相應之限制措施。

第五條 服務範圍

一、本契約所提供之遊戲服務,係由乙方指定之伺服器提供,供甲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登入並使用本遊戲服務。

二、本遊戲服務不包括甲方向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業者申請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以及使用本遊戲服務所需之各項網路連線、電信通信及硬體設備等相關費用;前開費用均由甲方自行負擔。

第六條 遊戲登錄

一、甲方申請使用本遊戲服務時,應依乙方指定之申請流程,於遊戲網站登錄與其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本人真實、完整、最新且有效之個人基本資料。本契約之當事人,以登錄該身分證字號之自然人本人為限。

二、為保障遊戲公平競爭環境,每一有效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以申請並持有一個會員帳號及一個遊戲帳號為限。甲方不得以相同、虛偽、冒用、偽造、變造、人頭借名或已故者之身分資料申請、註冊、持有或使用複數帳號。但經乙方事前同意或依乙方公告之活動、服務規則所允許者,不在此限。

三、甲方註冊之個人資料如有錯誤、變更或不符真實之情形,甲方應憑真實證據立即通知乙方或依乙方指定方式辦理更新。於甲方完成資料更新及乙方審查前,乙方得暫緩提供需以正確身分資料之相關服務。除有政府機關公文書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變更之資料外,原則上不得變更註冊之身分證字號與真實姓名。

四、乙方因提供本遊戲服務而有與甲方聯繫之必要時,如甲方未提供完整、正確之個人資料,或所提供之資料與事實不符,致乙方無法與甲方正常聯繫者,乙方得於甲方提供真實資料或完成資料更新前,暫停甲方使用本遊戲服務或查詢遊戲歷程之權限。但甲方得證明其為本契約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五、甲方違反本條實名認證規定,經乙方查證屬實者,乙方得依本契約及遊戲管理規章採取相應之管理措施;若因身分資料不實或有虛偽冒用之重大情事,且致乙方依登錄資料無法與甲方取得正常聯繫者,乙方得依本契約規定停止或終止相關遊戲服務。

甲方提出資料修改申請,不當然發生資料變更之效力;乙方得基於帳號安全、防止冒用及風險管理

第七條 契約解除權規定

一、甲方得於開始使用本遊戲服務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無須說明理由,亦無須負擔任何費用。

二、依前項規定解除本契約者,甲方得就尚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向乙方請求退費。

第八條 計費方式

一、本遊戲服務之收費方式如下:

■免費制

□計時制(應敘明計價單位及幣別,計價單位最高不得逾二小時)

□其他費制:__________。

二、本遊戲服務內(例如遊戲商城、線上商店等)如提供需由甲方額外付費購買之點數、商品或其他服務(例如虛擬貨幣、虛擬寶物、進階道具等),乙方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付款方式及商品資訊。

三、乙方調整本遊戲服務之費率時,應於預定生效日三十日前,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甲方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通訊資料者,乙方並應依甲方所留存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四、費率調整後,自生效日起依新費率計收;但新費率高於舊費率者,甲方於新費率生效日前已購買或儲值之遊戲點數或已支付之遊戲費用,仍應依舊費率計收。

第九條 本遊戲服務應載明之資訊

一、乙方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及遊戲套件包裝(如有)載明下列事項:

(一)依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規定標示遊戲分級級別及禁止或適合使用之年齡層。

(二)進行本遊戲服務所需之最低軟硬體需求。

(三)如有提供安全裝置,應載明其免費或付費資訊。

(四)如有提供直接或間接、部分或全部付費購買之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應公告其活動內容、獎項、中獎機率百分比及中獎等資訊,並載明「此為機會中獎商品,甲方購買或參與活動不代表即可獲得特定商品」等提示。

二、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機率」,係指甲方付費後取得機會中獎商品或完成活動設定條件之機率。

三、第一項第四款所載之機率、中獎資訊或活動內容如有變更,乙方應於變更生效前公告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

四、乙方就以上,絕無提供、引介任何官方回購、兌換現金或實體有價證券之管道。

第十條 帳號與密碼之使用

一、 甲方完成註冊程序後所取得之帳號及密碼,僅供甲方本人使用,不得轉讓、出借、出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第三人使用。未經乙方事前書面審核與明確同意,任何私下帳號轉讓、借用行為對乙方均不生效力。

二、 甲方應妥善保管帳號及密碼,並負保密責任。當事人一方如發現帳號、密碼被非法使用時,應立即通知對方並由乙方進行查證。經乙方有非法使用之情事時,乙方得暫停該組帳號或密碼之使用權,限制第三人就本遊戲服務之使用權利,並依本契約第十一條規定之程序處理。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帳號密碼遭不當使用者,由乙方負擔其損害責任。

三、 甲方得依乙方提供之機制變更密碼。乙方人員(包括客服人員及遊戲管理員)不得主動詢問甲方之密碼。乙方應於本契約終止後三十日內,保留甲方之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

四、 【複數帳號】 乙方經查證複數遊戲帳號係由同一玩家持有或使用者(包括但不限於跨身分證、人頭帳號群組化之多開行為),乙方將依該玩家任一關聯帳號登錄之通訊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電子郵件、行動電話簡訊、遊戲中之各種形式)通知該玩家於指定期限內改善。玩家應確保所登錄通訊資料之真實與暢通,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包括但不限於玩家提供虛偽聯絡資訊、拒絕接收或不讀取通訊)致通知無法送達者,不影響乙方後續依本條及本契約處置之權利。

複數帳號之【一般違規處置】: 定義:經乙方發現甲方使用複數帳號,逾期未改善者。

處置: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則限制其違規帳號之部分或全部遊戲服務,每次限制不得超過七日;並得限制其申請、註冊或使用新增遊戲帳號。

複數帳號之【重大違規處置】: 定義:如利用複數遊戲帳號以規避乙方處分、惡意產出/刷

取/屯積遊戲內電磁紀錄與資源(如設置洗幣、寶物

或代幣倉庫),或有其他惡意獲取不正當利益、影響

遊戲公平性,已實質構成「以違反遊戲常態設定或

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之重大情事者。

處置:乙方依本契約規定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後,得立即限制、

暫停其既有遊戲帳號之服務,並立即終止本契約。

現有複數帳號:本契約修正生效前,依乙方當時規範合法申請之複數帳號,其既存狀態不因本次修正而當然構成違規;其後續使用、整併或管理方式,依辦理。但甲方於本契約修正生效後,利用複數帳號從事規避處分、外掛、不正當非常規交易或其他違反本契約或遊戲管理規章之行為者,不在此限。

五、 【防規避措施與締約拒絕權】 甲方經乙方通知改善或受處分後,仍以相同身分資料或其他方式申請、註冊或使用新增遊戲帳號,或有其他規避乙方管理措施之情形者,乙方得拒絕其新增遊戲帳號之申請。甲方如有反覆違反本契約或遊戲管理規則、規避乙方處分、影響遊戲公平性,或其他足認其繼續使用遊戲服務將顯著影響遊戲正常運作之情形,乙方得拒絕其新增帳號之申請,並得依本契約規定限制、暫停或終止其既有帳號之服務。

第十一條 帳號或密碼遭非法使用之通知與處理

一、任一方發現帳號或密碼遭非法使用時,應立即通知他方,由乙方進行查證。乙方確有遭非法使用之情事後,得暫停該帳號或密碼之使用權限,並視需要協助甲方變更密碼、限制第三人使用本遊戲服務;相關處理方式應載明於遊戲管理規章。

二、乙方應於暫時限制第三人使用本遊戲服務時,立即以官網公告、簡訊、電子郵件、推播通知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該第三人提出說明。第三人應自接獲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提出說明;屆期未提出者,乙方應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如無法回復時,得經雙方同意以其他相當方式予以補償,並於完成回復或補償後解除對第三人之限制。但乙方已提供免費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於防盜卡、電話鎖、電子郵件通知、簡訊通知等),而甲方未使用,或有其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者,乙方不負回復或補償責任。

三、第三人不同意乙方依前項所為之處理時,甲方得依法報案、要求行政機關處理或提出任何法律訴訟,並循司法或政府程序處理。

四、乙方依第一項規定限制甲方或第三人使用本遊戲服務期間,不得向甲方或第三人收取相關費用。

五、甲方如有虛偽申告、資料不實、違反遊戲契約、違反遊戲規章或其他不實通知,致乙方或第三人權益受有損害者,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遊戲歷程之保存與查詢

乙方應保存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保存期間為三十日,以供甲方查詢。

甲方得以書面、網路或傳真等方式申請調閱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並應提出與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供乙方查驗,查詢費用如下,由甲方負擔:

□免費

■新臺幣(下同)180元。

□其他計費方式(計費方式另行公告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其收費不得超過200元)。

乙方接獲甲方之查詢申請後,應提供第一項所定之個人遊戲歷程,並於七日內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儲存媒介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個人資料保護

一、關於甲方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保護,乙方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對於甲方所登錄或留存之個人資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對外揭露甲方之姓名、地址、電子郵件地址或其他依法受保護之個人資料:

(一)依法令規定。

(二)因司法機關或其他依法有權機關之要求。

(三)為保障甲方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其他合法權益。

(四)為維護乙方、其他甲方或第三人之生命、身體或人身安全,有緊急必要者。

第十四條 電磁紀錄

一、 本遊戲服務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乙方所有,乙方並應維持甲方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性。

二、 甲方對於前項電磁紀錄,於本遊戲服務範圍內,享有使用及支配之權利。但不得將該等電磁紀錄移轉至本遊戲服務範圍外,或從事其他非屬本遊戲服務或娛樂之收益行為。甲方間如有私人交易、交換或借用等行為,相關行為所生之權利義務由甲方自行負責,除經乙方同意或依本契約約定外,對乙方不生效力,乙方亦不負相關交易之履行或保證責任。

三、 甲方知悉本契約及遊戲管理規章禁止利用本遊戲電磁紀錄從事遊戲幣商營利、大宗批發、低買高賣、工作室營運或其他以營利為目的之商業行為。甲方如有前開行為,乙方得依本契約及遊戲管理規章,視違規情節採取適當之管理措施。

四、 如甲方之使用行為係以商業營利或其他非屬個人娛樂使用為主要目的,致其實際使用情形與一般消費者之消費使用目的有所不同者,乙方得依其實際使用情形及相關法令認定其適用之法律關係。

第十五條 資訊公開

乙方應於官網首頁或遊戲網站提供本遊戲服務之伺服器狀態、維護資訊及連線狀況等相關資訊,並應適時更新,以利甲方查詢。

第十六條 連線品質

一、乙方為維護本遊戲服務相關系統及軟硬體設備,而預先規劃暫停本遊戲服務全部或一部時,應於七日前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但因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二、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無法連線使用本遊戲服務時,乙方應立即修復或採取適當措施恢復服務。甲方於無法使用期間所遭扣除之遊戲費用或遊戲內商品,乙方應予返還;無法返還者,應提供其他合理之補償。

三、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暫停或中斷提供本遊戲服務;因此所生之損害,乙方不負補償或賠償責任。但因可歸責於乙方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者,不在此限:

(一)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因素(如水災、火災、地震等)所致。

(二)為維護乙方、甲方或第三人之生命、身體、財產、資料或系統安全,而有緊急處置之必要。

(三)發生突發性之系統、軟硬體設備或電子通信設備故障。

(四)因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ISP)之網路傳輸品質不良,或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提供本遊戲服務。

第十七條 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責任

一、乙方應依本契約之約定提供本遊戲服務,並負有維護其電腦系統安全之義務,使其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二、乙方電腦系統或電磁紀錄遭受破壞,或電腦系統發生異常時,應立即採取合理措施,並儘速修復及回復正常運作。

三、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或因遊戲程式漏洞致甲方受有損害時,應依甲方實際受損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賠償責任。

四、乙方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定情形時,於完成修復並恢復正常運作前,不得向甲方收取相關費用。

五、甲方因共用帳號、委託他人付費購買點數或其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而與第三人發生爭議者,乙方得不介入該爭議之處理。但依法令規定或有協助調查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 遊戲管理規章

一、為規範本遊戲服務之進行方式,乙方應訂定合理、公平之遊戲管理規章,並公告於官網首頁或遊戲網站;甲方於使用本遊戲服務時,應遵守乙方公告之遊戲管理規章。

二、遊戲管理規章之訂定、變更或修正,應依第二十一條規定之程序辦理。

三、遊戲管理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規定無效:

(一)牴觸本契約之規定。

(二)剝奪或限制甲方依本契約所享有之權利。但乙方依第十九條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 違反遊戲管理規章之處理

一、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認甲方於本遊戲服務中違反遊戲管理規章時,乙方應依遊戲管理規章處理,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必要時,得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相關資訊。

二、甲方第一次違反遊戲管理規章,且依規定應先通知改善者,乙方應通知甲方於一定期間內改善;經通知仍未改善者,乙方得按違規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使用本遊戲服務之權利。甲方因同一事由再次違反遊戲管理規章,乙方得立即限制甲方使用本遊戲服務之權利。

三、乙方依遊戲管理規章限制甲方使用本遊戲服務之權利者,每次限制期間不得逾七日,但遊戲管理規章另有永久停權或其他處分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破壞遊戲常態設定之立即處置:甲方進行遊戲時,若有下列重大破壞遊戲公平性或常態設定之行為,乙方得不經事前通知或給予改善期間,立即限制甲方登入、交易、移轉或其他遊戲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權限:

(一)使用外掛程式、自動化腳本或修改遊戲數據進行遊戲者。

(二)單向、大宗收受外掛產物,或大量收購、移轉遊戲幣、寶物或道具者。

(三)利用多個人頭帳號進行資金分層化移轉或建構洗錢水房或儲存倉者。

前項情形,乙方得依違規情節採取停權、限制相關遊戲功能或其他必要之管理措施;如符合本契約所定終止事由,並得依第22條規定終止本契約。

第二十條 申訴權利

一、甲方如對乙方提供之連線品質、遊戲管理、費用計費、其他相關服務品質,或乙方依遊戲管理規章為之處置有異議時,得自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以傳真、書面、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訴。乙方應自接獲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處理結果回覆甲方。

二、乙方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遊戲管理規章,載明客服聯絡方式(包括電子郵件、線上客服、傳真或其他官方指定方式),以及二十四小時申訴管道等相關資訊。

三、甲方檢舉第三人利用外掛程式、遊戲漏洞或其他影響遊戲公平性之行為者,其申訴程序準用第一項規定。

第二十一條 契約之變更

一、乙方修改本契約時,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並得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二、乙方未依前項規定辦理公告或通知者,其契約變更不生效力。

三、甲方於第一項公告或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

(一)未表示反對,或於公告後繼續登入、使用本遊戲服務者,視為甲方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本契約之變更,乙方得依變更後之契約內容提供本遊戲服務。

(二)表示反對者,得依本契約約定終止本契約,乙方並應依契約終止條文辦理退費事宜(如有)。

第二十二條 契約之終止及退費

一、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二、乙方得與甲方約定,如甲方逾一年未登入使用本遊戲服務,乙方得定相當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通知甲方登入;甲方屆期仍未登入使用者,乙方得終止本契約。甲方尚有殘餘點數時,乙方得不終止本契約,但得為維持電腦系統或電磁紀錄,收取合理之服務費,直至殘餘點數用罄為止。

三、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得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後,立即終止本契約:

(一)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乙方電腦系統進行惡意攻擊或破壞。

(二)有第十九條第四項所列重大破壞遊戲公平性或常態設定之行為。

(三)以冒名、詐欺或其他虛偽不正方式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內商品。

(四)因同一事由違反遊戲管理規章達一定次數(不得少於三次)以上,經乙方依第十九條第二項通知改善而未改善。

(五)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不法行為,或違反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或第十九條任一條內容,且情節重大者。

(六)違反第十條第六項規定,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

(七)涉及異常金流、身分資料不實,或經乙方依相關資料及風險管理機制認定有涉嫌洗錢、詐欺等不法行為之情形者。因乙方配合主管機關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及其他相關法令所採取之防詐風控措施,得先行對異常帳號採取限制交易、凍結、停止服務或停權等必要措施;如符合本契約終止事由,乙方得依相關規定終止本契約。

前項情形涉及第十九條第四項所定重大違規者,乙方得先依第十九條規定立即限制遊戲權限,再依本條規定辦理契約終止。

四、乙方對前項事實認定有誤或無法舉證時,應就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五、本契約終止時,乙方應於扣除必要成本後三十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掛號寄發支票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退還甲方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費用。

第二十三條 懲罰性違約金

一、甲方如以大量、反覆、組織性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方式,從事本契約所禁止之不正當非常規交易、工作室營運、產銷分離、使用外掛程式或其他重大違規行為,致乙方受有損害者,甲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包括乙方因調查、處理違規行為、系統維護、遊戲經濟秩序回復及其他因該違規行為所生之損害;其範圍及數額依相關法令及具體事證認定。

本條之請求權,不因本契約終止或解除而受影響。

第二十四條 停止營運

一、乙方因停止本遊戲服務之營運而終止本契約者,應於停止營運前三十日,公告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二、乙方未依前項規定辦理公告及通知者,除應退還甲方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費用,且不得扣除必要成本外,並應提供其他合理之補償。

第二十五條 智慧財產權

一、遊戲網站及本遊戲之所有著作及資料,其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其他智慧財產權、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均屬乙方或其權利人所有。除事先取得乙方或其權利人之合法授權外,甲方不得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改作、編輯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基於任何目的使用之。

二、甲方於本遊戲中有違反法令之行為,或侵害乙方、其權利人或第三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者,乙方於接獲司法機關、檢調機關或其他依法有權機關之要求後,得依法提供甲方之會員註冊資料、上線時間及遊戲歷程紀錄,作為調查、偵查、審判或其他依法處理之證據資料;乙方並得依本契約第二十二條規定終止本契約。

第二十六條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本契約之訂立、解釋及履行,均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經雙方同意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